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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7-17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实用。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1】

一、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

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2】

今年,在局党政领导的领导下,在市劳动关系处的关心指导下,我科围绕“服务大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主线,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和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进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强化工作基础

一是深化街镇调解组织建设。制定完善了《XX区今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开展培育推选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活动,引领带动面上企业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截至10月底,全区共收案1946件,同比上升3.96%,其中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77件,涉及劳动者3854人,现已结案1930件,其中调解成功1527件,调解成功率79.1%,为当事人双方挽回劳动报酬等各类经济损失11071万元。二是加强基层培训力度。深入推进我区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在局领导的重视支持下,争取到了由区财政对基层调解工作自今年开始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制订了《今年调解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XX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办法,开展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员的选拔和专项培训。设立了“闵行预调员”qq群,并通过组织开展“每日一问”、“每月一座谈”、“每季一培训”等活动,不断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全区人事争议调解员参加市人社局的系列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实务技能。三是完善仲裁代收制度。规范基层调解流程和各类文书制作,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代收工作开展情况,为年底考核做准备。通过在基层调解组织设立仲裁申请代收窗口,进一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加大先行调解力度,促进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至10月底,各街镇代收仲裁案件771件。

(二)发挥三方协调机制,推进集体协商

一方面,在今年5月召开了今年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制订了《关于对我区企业涉及重大劳动力调整方案实行三方联合会审机制的实施办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暂行办法》等,凝聚三方合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大力推进在已建工会企业中逐步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着力加大对规模以上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的宣传推进,促进企业在工资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配合区总工会开展“百日要约”行动,并对部分对待要约工作不积极的企业发放“提示函”,督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配合区人大开展贯彻实施《XX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专项检查调研,切实履行监督协调职能,规范集体合同审核,及时调停集体协商争议。至10月底,全区集体合同覆盖劳动者人数24.95万人。其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劳动者人数22.31万人,覆盖企业数8376家,完成今年市政府下达指标的99.01%。同时,重点推进区内大型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其中包括可口可乐、强生制药、大金空调等7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

(三)开展“五单式”指导服务,提升工作成效

结合全区实际用工情况,会同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因企制宜,加强具体指导,同时,按照《XX区今年劳动关系“五单式”指导服务活动计划》,落实全年在各街镇的48场专题讲座和培训,并在座谈会、讲座和培训上发放反馈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提升指导服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年共向近万家单位发放指导服务菜单和工作手册3万多份,区、镇联合组织了80多次专题活动,约6000家企业参加了培训。

(四)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做好劳务派遣工作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今年7月1日实施后,我科积极贯彻落实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市人社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我区劳务派遣公司规模普遍不大,行业竞争力不强其次是被派遣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服务对象主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截至10月底,累计发出152张劳务派遣许可证。同时,制订了与局监察、仲裁、信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劳务派遣事项对接流程,在严格审批许可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

(五)认真办理两会提案,吸纳建言献策

我科今年负责办理区人大、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共三份,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企事业基层职工工资收入的几点建议》、《关于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建立与完善三方调处机制的建议》、《关于控制用工转型风险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工管理的建议》提案,认真研究建议,并通过与委员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在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答复,代表、委员对答复均表示满意。

二、明年工作思路

(一)强化预防调解,夯实基础工作

1、建立预防架构,完善预防调解组织体系。完善横向到基层、纵向到企业的预防调解工作架构,在实现“就近、就地、快速、便捷”的基层预防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在企业内成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通过基层指导、企业支撑的模式,形成劳动人事争议首道“防火墙”,实现预防调解体系的。

2、加强队伍建设,实现预防调解队伍常态管理。在严把新进专职调解员源头关,抓好上任调解员资格关,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关的同时,通过培训,不断夯实调解员业务基础。同时,制订系列配套方案,对调解员在聘用后的管理调用、工作职责、办案考核等给予明确,对调解工作建立有关管辖范围、接待受理、调处回访等制度,进一步予以规范。督促街镇、园区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收入待遇,稳定调解队伍。

3、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对接工作。一方面,建立考核机制,细化对接工作标准,规范调解和仲裁代收环节,确保各街镇调解工作与仲裁“无缝衔接”;另一反面,建立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局、总工会、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提高对接中心的社会公共服务效能,方便百姓维权。

(二)优化指导服务,扩大活动宣传

一是深入开展“五单式”指导服务活动。加强对劳动关系指导服务活动的宣传,结合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摸活动,向企业发放新菜单和指导手册。在主动上门指导、开展培训讲座、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方法基础上,加大政务微博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与政府的互动交流,不断扩大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宣传覆盖面,同时结合指导服务活动,加强对仲裁申请代收窗口、区劳动人事争议对接中心、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的宣传,推广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探索加强指导服务的新思路。运用新媒体加大对外宣传,会同各街镇组织开设好“集体协商讲座”、“企业沙龙”等活动。同时,征求基层建议,不断提高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化集体协商,发挥三方联动

一是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彩虹计划,确保明年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劳动者人数完成市局考核要求,同时协同工会完成对具备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全覆盖的任务。二是推行集体协商调停制度,提高群体性劳资纠纷化解能力。针对“加薪停工类”权益性争议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加强与企联、工商联的联动,加大对企业建立常态化集体协商机制的宣传,要求企业经营者将规章制度、工时管理、工资增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集体协商常规内容;另一方面加强与工会的协作,及时教育引导劳动者有序表达诉求,合法适度维权。三是完善三方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研判。积极加强沟通,征求三方议题,认真做好明年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四是以和谐园区建设为突破口,营造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不断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宣传典型;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专项检查活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规范许可程序,实施劳务派遣管理

1、把关劳务派遣审批。按照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和《XX市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下载服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理,安政风行风工作要求,确保告知清楚、审核细致、程序规范、发放到位。

2、加强后续指导管理。一方面,通过利用“XX区劳务派遣qq群”和组织专题培训,继续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指导服务,尽力为其提供劳动关系政策指导帮助;另一方面,联合、仲裁院和信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后续跟踪管理,完善对接联动机制,督促其规范派遣行为。同时,加强与区工商局的信息沟通,及时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尽力解决好异地注册劳务派遣单位年检难等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争取市人才中介协会劳务派遣分会的支持,搭建有序服务平台,确保对我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规范、指导到位。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3】

新世纪第二个年头又不知不觉的过去了,现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如下小结:

一、注重理论学习,力求学以致用,劳动人事个人总结。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新形势下,国际国内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名党的干部,思想上要适应形势要求,工作上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加强学习。无论是WTO有关知识的学习,还是十六大文件的学习,自己能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能结合实际思考一些问题,在小组讨论时积极发言。能自觉的撰写心得体会,并在支部学习会上作了更新观念,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的交流发言。上半年,在教育厅召开的高校人事工作会议上,就抓住机遇,拓宽思路,构建跨越式发展的人才高地作大会发言。

此外,能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学习有关文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只有认清形势,掌握政策,才能做好工作,处理好有关问题。今年下半年承担了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教师职业道德论》课程,自己能利用双休日时间,对新编教材认真钻研,并且把当前形势下对教师的新要求以及自己的工作体会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二、加强团结协作,实现年度目标。

作为处里的负责人,除了全面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外,主要分管师资工作和人事档案工作。下半年,一位处长外出学习后,自己同时分管人事调配工作和人才引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在有关科、室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和各学院、校机关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除了本年度因时间上难以安排未召开人事工作研讨会外,基本上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的各项任务,包括职称评审工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等,个人总结《劳动人事个人总结》。有些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如: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推荐工作、首批特聘教授的聘任工作、迎接省级高校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年终考核等。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制定了《扬州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后,今年又起草了《扬州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校领导提出的外引内扶的人才政策,制定了《关于稳定本校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此外,接受扬州电视台《关注》节目记者的采访,介绍我校人才引进的情况;应江苏教育电视台和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邀请,走进电视直播室,介绍了我校的基本情况,宣传了我校人才引进政策,回答了就业大学生关心的有关问题;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教育新闻联播》节目记者的采访,介绍了我校在江苏省首次MBA硕士博士人才招聘会上的招聘情况。

三、满腔热情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今年我校隆重举办了百年校庆活动,自己能积极参与。人事处与研究生处合作举办了《扬州大学扬州市中青年学术论坛》。校庆那天,负责接待了参加校庆活动的校友和来宾。为我校成功举办校庆活动和所取得的成绩欢欣鼓舞,对我校的明天充满信心。今年人事处接受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我处全体同志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接受考核。

四、存在问题。

从个人来说,学习研究不够,经过三年的摸索,对人事工作的职责、任务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自己却往往陷在事务堆里,深入学习不够,深入思考不够、深入实际不够。今后自己要从事务堆里走出来,加强学习、加强研究,在机制上多思考,在管理上下功夫。从整体来说,工作的严谨、细致不够,有些工作抓得不紧。今后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

新的一年里,要继续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精神,以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4】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争议仲裁科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完成了年初我股预定的各项任务。我股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

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法秉公办理。

20xx年,我股共接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7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作出不予受理2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5件,现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其中2件为履行工伤事故认定时前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2件为养老保险金欠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案,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我们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将调解贯穿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有1件是经过调解结案的,为劳动者职工死亡善后费60000元,有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热情接待劳动信访者,做好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员

遵循“专人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各司其责。

20xx年,共处理来信来访案件39起,来访人员96人,其中涉及养老保险投诉17起,涉及职工53人,工伤投诉13起,涉及职工26人,其他投诉案件9起,涉及职工17人,均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三、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同时,加强三方机制建设,调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工作。 20xx年,新签、补签劳动合同479份,解除劳动合同332份。

四、积极完成信息反馈工作

20xx年,共向市局报表20份,工作总结1篇,县级报表60份,信息12篇。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5】

(一)按照《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青岛仲裁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细化打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各项措施,按时报送改革项目进展工作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相关工作。

(二)制定《青岛仲裁办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研究互联网+仲裁理论与实务,抓住发展机遇,尽快出台工作方案,建立青岛仲裁共享信息数据库,提升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发展水平位列全国同行前列。

(三)落实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活动的方案》、《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做好向市领导请示汇报,与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处对接有关会议承办事宜,做好会务组织保障;我会牵头调研汇总全国各地法院对仲裁工作支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法制办。

(四)按照《关于做好20xx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各处,每月对业务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11月底前完成各项业务职能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青岛仲裁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考法述法工作方案》;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年终考核。

(五)继续开发优化升级办案系统,在探索加入互联网+仲裁模式基础上,使调解案件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多方通话的技术支持,做实庭前证据交换、仲裁员庭前阅卷,以减少开庭次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超审限案件的发生,提高案件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六)加强对仲裁中心的管理与业务指导,研究确定仲裁“两化”案件的受案范围,规范“两化”案件的审理程序,严格仲裁中心的办案经费管理,加强对仲裁中心的管理;筹备组织召开青岛仲裁委五届二次会议,通报上半年工作情况,确定拟增聘仲裁员人选,通过修改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6】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篇7】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五条 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应缴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第九条 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证据清单。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及证据不予采信的风险。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三条 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于开庭前4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通知的时间开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第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仲裁庭禁止吸烟、饮水,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经劝告不改者,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按撤诉处理、缺席审理及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限,又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申诉人上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争议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证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四、关于起诉、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到仲裁委员会复印)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宽容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到本单位工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辖区街道社区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说,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应大力提倡。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仲裁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下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提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

       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

       2、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4、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五)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

       (六)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指定本市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举证 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

       (二)质证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

       (三)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不要反复地说,要尊重对方,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撤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

       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

       (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提出管辖异议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被申请人应按时出庭应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不予处理。

       (四)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在申诉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五)可以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至答辩期满前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起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确认送达地址。

       3、更换代理人。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七)追加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有关情况,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在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九)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决定批准的,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决定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

       (十)庭审笔录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属实的,应当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

       (十一)查阅案卷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明申请查阅案卷;担任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案卷。

       如需摘抄或复印案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仲裁庭调解及《调解书》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解决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解决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

       (十三)向法院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

       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裁决书》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八、风险提示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不都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申诉、审理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一年为仲裁时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五)超过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