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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4-08-06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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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篇1)

扫黑除恶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主题之一,是党和政府重要斗争任务的一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组织领导做到位


扫黑除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我市领导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同时,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宣传内容丰富多样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我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宣传画展、宣传视频展播等活动,用生动的画面和鲜活的事例向广大群众普及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扫黑除恶知识讲座、宣传片展播等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深化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宣传方式独具特色


为了提高宣传效果,我市创新宣传方式,突出了多媒体宣传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将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和政策精神传播到网民中,形成了良好的传播效果。同时,结合当地特色,开展了宣传海报设计大赛等活动,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高了宣传效果。


四、宣传效果明显


通过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我市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明显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度和反响度也有所增加。在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中,我们积极宣传正面事例,树立了行业典范,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析,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我市在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任重道远,宣传工作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我们还需要持之以恒地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继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努力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让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贡献力量。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篇2)

现阶段,我校开展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校师生共同努力下,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针对我校周围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通过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如下:

1、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

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

通过横幅、办宣传栏、出黑板报等,广泛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举报电话,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工作。

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摸底,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同时,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做到了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打帮,无帮治乱。

二、存在的不足:

1、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

2、对群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3、目前,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三、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丰富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参与到扫黑除恶的队伍中来。

2、进一步加大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以及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篇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材料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的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要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中的“五要”】

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重点打击的十一种恶势力违法行为】

1.把持基层政权、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阻拦工程、破坏投资环境、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各种“套路贷”“校园贷”等,涉嫌赌博放贷、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采取“职业化”“组织化”方式,蓄意滋事,插手医患、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债务纠纷、邻里矛盾等,替人摆平事端,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9.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组织卖淫、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各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摘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动员全社会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街道广大干部群众,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信息

税务局扫黑除恶斗争宣传工作汇报

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方案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共5篇)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汇报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篇4)

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按照市扫黑办关于严格规范使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及相关工作要求,采取四项措施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召开会议、提高认识。日前,市局召开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传达中政委《关于严格规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及省、市相关通知精神,要求全系统提高政治站位,维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对工作高度负责和敢于担当的决心和勇气,认真做好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宣传发动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

各负其责、全面核查。根据工作分工,市局各部门对本领域涉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及其他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网站、图版、LED电子屏、微博微信、宣传画册、展板及单页发布的宣传标语和相关内容是否存在不准不实,存在扩大化及张贴场所不当,存在表达不清、词不达意、错别字频出,存在引起群众误读误解等问题。对表达不准确、形式不恰当、张贴场所不当等问题,要立即纠正,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市局建立宣传标语初审审核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工作中涉及的宣传标语内容,由市局扫黑办初审,再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后,方可实施。对涉及的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和其他宣传内容,建立备案备查机制,一律留存备查,强化责任担当。

加强学习、强化督导。以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进驻xx督导为契机,切实严格规范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及其他宣传内容,市司法局将利用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和市局周例会,重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每人发放《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手册》,不定期开展闭卷知识测试;同时加大对县区督促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问题,即时整改,对在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工作中工作不力、排查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从严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总结(篇5)

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总结范本四 【篇一】 按照“关于报送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 现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及时召开党组会、干部职工会、 工作推进会,迅速将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市委和自治 区住建厅、盟住建局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精神和工作 要求传达到全局的每一名干部职工.二是成立以局长为组长 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公室,明确专人具体做好 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 格局.三是研究制定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 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 (二)强化宣传发动.一是围绕重点内容开展宣传.大力宣 传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的决策部署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 罚法》及其他与扫黑除恶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彰显党委、 政府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决心.广泛宣传城管领域黑恶 性质违法犯罪的特征特点,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 重大社会危害.重点宣传城管领域黑恶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信箱,鼓励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城管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 1 二是围绕重点群体开展宣传.发挥城管执法与市民群众广泛 接触的工作优势,开展以法律“七进”为主要内容的扫黑除 恶宣传活动,让“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是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把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集中利用 一切宣传阵地、运用一切宣传手段、深化一切宣传载体,开 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三)强化线索排查.根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城管领域 的表现,把专项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起来,注重在城乡规 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排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加大在 建工程项目和农贸市场周边秩序的巡查力度,及时摸排以暴 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为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充当“保护 伞”,收取“保护费”、“地盘费”等涉嫌黑恶违法犯罪的 线索. (四)强化乱象治理.从严治理违法建设乱象.按照《城市 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 署,强化违法建设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控”“改”“拆” 相结合,分类治理存量,联防共治增量.加大规划区内违法 建设现象的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鼓励群众和社会媒体监督 举报,严格查处建设区内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实现违法建设 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了城市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零发 生”. 二、工作亮点 2 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城市环境治理得到明显增 强,人民工作生活质量和安全指数持续上升. (一)暴力执法现象基本杜绝. (二)为城市管理领域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 “地摊费”得到很大收敛. (三)霸占门前停车泊位现象明显减少. (四)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得到较好规范. (五)工作上的人情“关系网”得到遏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对黑恶势 力的危害性、对持续开展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扫 黑除恶就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与城管部门关系不大. (二)斗争意识不坚决.专项斗争推进上热下冷,上级部 署多、下级行动少,对城管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不到位、 不深入,点到即止、见好就收,甚至出现认为城管领域无黑 可打、无恶可除、无乱可治、无线索可查的苗头倾向. (三)“打伞”反腐不衔接.没有把打击城管领域的黑恶 势力和反腐败、查处“保护伞”结合起来,有问题被查处影 响形象和政绩的担优. (四)机制建设不健全.城管部门与其他建设主管部门之 间衔接不够,线索移送、核查机制不健全. 3 (五)乱象治理不彻底.重打击、轻治理情况存在,对一 些突出问题源头治理协同性不够.没有从已查处整治的乱象 中举一反三,梳理查找城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盲点. (六)执法监管不过硬.存在少数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职 责,对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到位.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 斗争全过程、各阶段,积极推进取得实效,迅速形成扫黑除 恶的浓厚氛围.一是认真落实盟住建局《关于建设领域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简 报和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城管执法领域对社会 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法治水平.二是广泛 发动群众,通过发放宣传单、执法车辆流动播放宣传录音及 在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扫黑除恶政 策法规,广泛动员市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 是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领域涉黑涉恶线索举 报电话:xxxxxx,对所有接到的问题线索和举报,建立专门 的工作台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检举线索的渠道. (二)加强线索摸排深入核查.按照“有黑打黑、无黑除 恶、无恶治乱”的要求,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明确执法人员排查涉黑涉恶线 索的责任,全面实施拉网式、滚动式排查,确保全面见底, 4 不留死角.一是把专项排查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根据黑恶 势力违法犯罪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表现,对行业内涉黑涉恶总 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注重在日常 监管执法中排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 明.二是用好用足现有线索,对群众举报、同级扫黑办移交、 上级部门流转的的涉黑涉恶线索,建立专项管理台账,认真 核查、督办、反馈,确保个个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三是主 动深挖线索,对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章建筑案件进行排查梳 理、串并分析,深挖掩藏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局属各部门对在城管领域 涉黑涉恶的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 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利用公共 空间占道经营、占道加工、乱搭乱建、乱摆乱放,经执法人 员劝阻仍不整改,纠集经营户,蓄意对抗城市管理或阻碍城 市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等违法行为. 【篇二】 为深入贯